- 依據113年2月1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269號函。
- 針對各單位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名單,可逕向本中心登錄承辦窗口詢問,以利協助各單位即早督導轄內長照人員如期完成其認證明文件更新,持續從事長照服務。
- 按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7條規定:
(一)長照人員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後,有繼續從事長照服務必要者,應於有效期限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繳納費用,向原登錄長照服務單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更新:
一、原領認證證明文件。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完成第九條第一項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四、依前條第二項實際提供長照服務者,其服務之證明文件。
(二)逾有效期限申請更新者,其依前項第三款規定檢具之證明文件,以申請更新日前六年內完成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