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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自113年5月1日生效一案。

  • 發布單位:長照中心(衛政組A)

  • 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8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282A號函辦理。
  • 配合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於111年9月2日修正,茲就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包括社會工作師)及醫事人員證明文件特別自「專」字,分別調整為「教保」、「社工」及「醫事」字,以臻明確。
  • 修正公告前原持有專字認證者,於辦理本辦法第7條及第8條補發、換發或更新認證需求,始汰換原專字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