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8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282A號函辦理。
- 請檢具「認證申請書」、「具結書」、「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新認證或更新之長照小卡正本」。
- 修正公告前原持有專字認證者,於辦理本辦法第7條及第8條補發、換發或更新認證需求,始汰換原專字認證。倘實際提供長照服務有辦理多重長照人員職類認證需求,亦得主動向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認證;另若為本公告修正前已完成首次更新認證者,且有辦理多重長照人員職類認證需求,免收換發證書費用,並以1次為限。
- 自113年5月15日起,長照人員之「登錄」、「註銷」請使用新版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