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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修正「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件二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要點

一、整合照顧服務人員、照顧管理專員及照顧管理督導類別名稱,及重整附件一照顧服務人員、居

    家服務督導員資格;顧及各類別工作性質,修正放寬照顧管理專員資格標準,及增訂社區整合

    型服務中心個案管理人員職類及資格。(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申請長照人員認證消極資格。(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一)

三、考量執業中斷導致認證失效及教育訓練內容會隨時間更迭,為使長照人員任職前接受之長照共

    同訓練課程,符合現行政策,修正辦理認證應備有近一年內完成之共同訓練;配合長照政策發

    展應與時俱進,刪除本辦法於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施行前已完成長照共同訓練課程者可免再訓

    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配合長照人員因故中斷服務重返長照職場機制訂定,增訂其所適用更

    新認證證明文件之效期。(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因應實務需求,增列更新認證應備文件及逾期申請更新之受理機關。

    (修正條文第七條)行政院公報第031卷 第093期 20250521 衛生勞動篇

六、增訂長照人員因故中斷服務,重返長照職場之放寬繼續教育積分認定機制。(修正條文第七條

    之一)

七、增訂長照人員申請登錄消極要件。(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一)

八、新增本次修正條文生效日。(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九、修正附件二長照人員繼續教育之辦理機構與實施方式及積分採認與抵免表之網路課程積分採認

    與抵免上限。(修正規定附件二-公告於本中心最新消息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件二修正草案,業經本

  部於114年5月21日以衛部顧字第1141961020號公告預告」

  之公文號誤植,更正為「衛部顧字第11419612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