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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居家無障礙環境設施設備的改善、購買或租借輔具等,以方便功能障礙者的家居生活。

服務對象

一、實際居住本市,符合長照2.0收案對象,經照管中心照顧管理專員評估符合條件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長照需要者得依「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申請補助,但輔具使用年限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相同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服務內容

補助失能者日常生活照顧及功能訓練之輔具、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補助原則

一、每3年內以補助新台幣4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及基準依照『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及相關規定。
二、本輔具購買補助採事前申請制,依補助基準表之規定須經評估之輔具,未經評估及核定即先行購買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