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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供本市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以減輕照顧上的壓力及負擔,並增加照顧者與其他家屬成員互動及參與社會活動的機會,提昇被照顧者之生活品質。

服務對象

凡設籍或實際居住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 合下列規定者:

(一)家庭照顧者未接受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所訂定喘息服務。

(二)家庭照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三)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或居家照顧服務。

(四)未聘僱看護(傭)。但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聘僱外籍看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身心障礙者僅與外籍看護工同住。

2.主要照顧者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3.與身心障礙者共同生活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其中一人亦為身心障礙者。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服務內容

(一)看護照顧服務。

(二)協助膳食。

(三)協助生活自理。

(四)陪同就醫。

(五)休閒及精神支持服務。

(六)其他符合臨時照顧服務精神之項目。

本服務不提供到學校陪讀、訓練、到機構照顧、接送之服務。

服務型態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一)臨時照顧服務:

1.定點照顧每小時以新臺幣一百二十元計,每次最低服務時數為一小時,每日以不超過十二小時為限,超出時數將由使用者自行支付。

2.到宅照顧每小時以新臺幣二百元計,每次最低服務時數為二小時,每日不超過八小時為限,超出時數將由使用者自行支付,且每月不超過二十五小時。

(二) 短期照顧服務:每一個案每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整(含餐食但未包含耗材費),超過十二小時以上未滿二十四小時以一日計算,連續受托日數不得超過十四日。

(三) 接受臨時照顧服務及短期照顧服務,每個案每年度合計不得超過三百小時。惟已在日托機構收容及特殊教育班就學者,每年度合計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小時。

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戶由本府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百分之九十、一般戶補助百分之七十。

(二)超過本府所定年度補助時數部分需自行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