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
申請說明
一、 落實長期照顧服務法精神,保障長照服務使用機構者權益。
二、 減輕照顧者負擔,提升具長期照顧需求者與照顧者的生活品質。
補助條件
一、 補助條件:應同時符合下列三項
(一) 入住之機構類型:使用機構者入住依法設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包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及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二) 入住天數: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90天以上。以下情況不列計入住天數:
1. 保留床位期間。
2. 機構喘息服務(領有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補助)期間。
3. 出入機構算進不算出,不重複列計。
(三) 使用機構者納稅狀況: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機構者之同一申報戶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為以下皆符合者:
1. 累進稅率未達20%者。
2. 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合併計稅者。
3. 未課徵基本稅額者。
二、 補助金額:符合補助條件者,依稅捐稽徵機關核定108年度之稅率級距,採階梯式補助,每人最高新臺幣(以下同)6萬元。 採1次性發給。(如下表)
稅率級距(%)
|
補助金額(千元)
|
無申報資料(註1)
|
60
|
0(註2)
|
60
|
5
|
54
|
12
|
45.6
|
20或以上
|
0
|
註1:無申報資料者,其補助金額以60千元推估。
註2:係指核定所得淨額為0者,即為本案稅率級距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