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申請作業須知
申請說明
一、 落實長期照顧服務法精神,滿足長照服務使用機構者需求。
二、 減輕有密集照顧需求或無家屬或主要照顧者協助而須使 用住宿機構照顧者之經濟負擔。
補助計算年度
113年1 月 1 日起至113年 12 月 31 日止。
補助條件(應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 入住之機構類型:使用機構者入住依法設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包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及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二) 資格、長照需要等級及入住天數:(具下列資格之一)
(1) 中、重度失能者: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 4 級以上,且補助計算期間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180 天以上。
(2) 未經評估或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 4 級之既有住民,且 112 年 1 月 1 日前(不含)已實際入住機構至補助計算期間者,該期間延續且累計入住天數達 180 天以上。
入住天數計算方式
(1) 入住天數以補助計算期間,實際入住機構天數計(日曆天)。
(2) 出入機構天數採算進不算出。
(3) 補助天數計算以申請當日補助年度中之入住天數予以核算,申請日之隔日起,剩餘入住天數該年度不再補助,且不得累計至下年度計算。
長照需要等級認定方式
經地方政府照管中心之照顧管理專員以照顧管理評估量表進行長照需要評估,並依系統判定產出長照需要等級;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者,可比照長照需要等級 4 級以上申請本方案補助,免經評估。
補助金額
補助金額採補助年度 1 次性、定額發給,擇一資格、擇一階段領取,補助金額如下表:
*符合前點補助資格者,如當年度累計未達 180 天,則逐 月檢核登錄於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中之每月入住天數,就住滿 1/2 日曆天之月份,每月給予 補助總金額1/12。
*既有住民: 112年1月1日前入住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