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12年12月13日衛部顧字第1121963397號函。 二、長照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修正施行後,長照人員依第七條規定申請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其第9條第3項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定,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113年6月2日以前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 修習原住民族與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合計2點。 (二)113年6月3日以後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 修習原住民族、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每年各1點。 必須每年學習內化,認證效期內不存在集中單一年度修完概念。
一、依據112年12月13日衛部顧字第1121963397號函。
二、長照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修正施行後,長照人員依第七條規定申請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其第9條第3項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定,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113年6月2日以前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 修習原住民族與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合計2點。
(二)113年6月3日以後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 修習原住民族、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每年各1點。
必須每年學習內化,認證效期內不存在集中單一年度修完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