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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效期更新,其繼續教育積分之原住民族、多元族群之文化敏感度及能力計算方式一案。

  • 發布單位:長照中心(組員B)

一、依據112年12月13日衛部顧字第1121963397號函。

二、長照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修正施行後,長照人員依第七條規定申請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其第9條第3項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定,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113年6月2日以前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 修習原住民族與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合計2點。

(二)113年6月3日以後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 修習原住民族、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每年各1點。

必須每年學習內化,認證效期內不存在集中單一年度修完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