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階段:自109年10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自109年1月1日起至申請日前一日,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90天以上者,累計期滿後始可提出申請)。 2.第2階段: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3月2日止。 3.申請109年度補助,若未及於110年3月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第1階段:自109年10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自109年1月1日起至申請日前一日,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90天以上者,累計期滿後始可提出申請)。
2.第2階段: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3月2日止。
3.申請109年度補助,若未及於110年3月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