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12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26號函辦理。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7至19條規定登錄、支援其提供服務之長照服務單位或實際提供長照服務,始得申請認證證明文件更新。
第 17 條
長照服務單位應於其進用之長照人員提供服務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一、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正本及其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長照服務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文件。
第 18 條
- 登錄之長照服務單位,以一處為限。
- 具二種以上長照人員資格者,得登錄於同一長照服務單位,或以不同資格各別各別登錄一處長照服務單位。
- 以二種以上長照人員資格登錄者,應擇一種資格為其主要登錄類別。
第 19 條
- 長照人員支援非登錄之長照服務單位時,應於事前由登錄之長照服務單位敘明支援之地點、期間、時段及理由,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主管機關認定前項支援之期間、時段或理由顯非適當時,得予必要之限制,或以書面通知該長照人員,限定其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從事支援業務。
- 以二種以上長照人員資格登錄者,其註銷登錄、報准支援非登錄之長照服務單位提供服務時,僅得依主要登錄類別辦理。
-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人員兼具其他長照人員資格者,不得以其他長照人員資格辦理登錄或支援其他非登錄之長照服務單位。
長照服務機構之業務負責人,應依其認證之長照人員身分登錄於其任職之長照服務機構,並不得支援其他非登錄之長照服務單位。